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
ZHEJIANG HELE LAW FIRM

XX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辩护人:吴梵弘 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0 16:27

     ------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的有效辩护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3日下午,贾XX驾驶浙CC9M58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围垦路由西向东行驶。14时35分许,行经围垦路五溪村地段时,因车辆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先后与其对向行驶由华XX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和施林洋驾驶的无号牌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华XX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施甲、施乙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事发后贾XX弃车逃逸。2013年1月30日,经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贾XX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遂本案案发。

起诉意见书认定----

依据犯罪嫌疑人贾XX的供述、交通事故现场图、证人证言、《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等证据,贾XX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贾XX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XX有肇事逃逸、拒不承担民事赔偿、无证驾驶等等恶劣行为,应从重处罚。

律师确立辩护思路

本案指控贾XX涉嫌交通肇事罪。按照《刑法》、最高院司法解释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贾XX还有其它无证驾驶、拒不赔偿等等恶劣情节,如从重处罚,量刑可达5年左右。

辩护人在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后,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本案系被告人逆行后发生交通事故,被害人虽然驾驶了无牌照的车辆,但其过错程度较小,贾XX应当为此次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合理,并不存在重大瑕疵可以予以推翻,本案的后果较为严重,有一人死亡,故被告人构罪毫无疑问。按照现有的证据,侦查机关将贾XX的情节提交给公诉机关后,没有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辩解,那么被告人的各个恶性行为都将作为其受法院从重处罚的依据。故辩护人经思辨后,认为从审查起诉阶段就应当与公诉机关沟通,把相应的法律意见提交,给被告人争取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的机会。

辩护人经审查后发现:首先,从本案的起因看,被告人贾XX在事发当日因高血压病发,产生头晕、头疼的不良症状,无法控制车辆方向盘而导致事故发生,因此被告人的过错程度是很小的;其次,被告人的逃逸行为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及相关责任,从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均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在事发后第一时间报警,因听信周围群众说被害人家属会过来对被告人进行群殴,才不得已离开现场,被告人的思虑符合正常人的逻辑,可见其恶劣程度并不严重;最后,本案最关键,也是最有利于被告人的一点是,被告人在离开现场后第二天自行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系法律明确规定的自首行为,但公安机关没有依法进行认定,很可能最终导致本案判决显失公平。上述意见,辩护人结合向关材料,依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向公诉机关递交了《法律意见书》,要求公诉机关认定贾XX的自首情节及其他酌定的犯罪从轻情节。由于辩护人的《法律意见书》依法有据,公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本案在开庭前,就给被告人贾XX争取到了最有利于其减轻罪刑的机会。

    由于公诉机关已经采纳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故辩护人在一审确定本案的辩护思路为:在起诉书已经认定的基础上,再以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一贯表现等等角度为报告人进行罪轻辩护,使被告人能获得最轻的量刑。

律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贾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的辩护人。现辩护人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与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罪轻的辩护意见:

首先,关于本案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过错程度小。本次交通事故的起因,是被告人高血压病发,众所周知,高血压会让人产生眩晕、头疼等不良症状,从而影响人的判断能力。被告人发生头晕现象后无法把控车辆,导致了本案的悲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首先想到的便是拨打120救人,可见被告人虽然对损害后果具有过失,但已经积极地避免事故损害程度的进一步恶化,故从犯罪起因和及时抢救的行为上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

被告人逃逸行为并不恶劣。本案证据和庭审过程表明,被告人在事发后确实离开了现场,但辩护人认为从以下三方面可以看出被告人与交通肇事后直接逃逸的恶劣性有所区别:1、被告人是在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误以为这样就算报警,等了一会才离开现场的;2、被告人因围观群众对其说受害人家属会过来殴打他,因为害怕自己人身受到威胁,不得已而离开现场,并未意识到可能犯罪,更不清楚“拨打120报案”后也是逃逸行为;3、被告人无法联系,未及时归案的原因,被告人已经多次重审手机在事故现场丢失,而不是为了躲避侦查,且已经在回家后第一时间赶到交警队投案自首。

其次,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

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构成坦白。被告人自首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多次供述能够保持一致,与其他证据也能相互应证,证明了犯罪事实。其坦白行为使本案得以快速、顺利查明,降低了司法成本。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作为驾龄十几年的老司机,被告人此前从未发生撞人交通事故,也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此次交通肇事案件,系初次犯罪,也是偶然犯罪。另,从犯罪现场的照片可以看出,事发道路仅2车道,视野较好,在前方无其他车辆的情况下,突然猛打方向至对面车道,表明当时被告人是因病发产生晕眩,已经无法控制车辆,才不得已撞到了被害人,故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很小。

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文化程度低,事发后根本不清楚交通事故也会导致犯罪,但被告人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向公安部门自首,供述犯罪事实,主动承担责任。今天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也供认不讳,能够自愿认罪,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认识到了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可见其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在因病出事的情况下,被告人积极报警抢救被害人,逃逸后又能主动自首,坦白犯罪经过,并自愿认罪承担法律责任。不论是犯罪前的一贯表现,还是犯罪后的悔罪态度,被告人均无可诟病。此外,被告人作为家庭经济唯一来源人,犯罪后其患糖尿病的妻子无人照料,也无法看病,存在很大的健康隐患。故恳请法庭能够认定被告人的罪轻情节和自首情节,并考量被告人的家庭现状,在适用法律惩罚犯罪的同时,能够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让被告人努力改造,早日回归社会,承担家庭责任,并尽力弥补被害人家属。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

                                             吴梵弘   律师

                                         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辩护结果

辩护人吴梵弘律师的客观分析及罪轻意见有理有据,合情合法,其辩护观点获得公司机关认可,被法院完全采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法定、酌定事由,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观点,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贾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该判决结果也得到了公诉方的认可,未提出抗诉。通过辩护人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辩护,使被告人贾XX在法律规定的最低刑期以下进行判决,既给了被害人交代,也使被告人获得了最大限度的自由,委托人对辩护人的工作成果感到满意。

案例点评

   交通肇事罪作为最常见的罪名,公众经常将该罪与危险驾驶罪混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罪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不同在于,只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就构成了危险驾驶罪。但如果造成了上述的结果,危险驾驶罪就会转化为交通肇事罪。因此,现实中我们应当对驾驶行为格外谨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如不慎发生交通事故,应以保护现场和拯救伤员为主要原则,反止后果恶化产生刑事风险。在本案件中,被告人就是因为法律意识不足,误信他言而造成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恶劣后果,其本身并无逃避制裁的故意,却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如已经被刑事拘留,应尽快将相关情况回馈给辩护人,辩护人越早介入,就越能越早审查对于被告人的有利证据,从而在证据确凿或于法有据的情况下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向公诉机关提出,提前沟通可以避免在法庭上临时针锋相对,对被告人的辩护效果甚至更佳。通过本案的分析,辩护人特别指出刑事案件的辩护不仅仅是法庭的辩论,在开庭前的各个阶段也可以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给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HELE 2020 浙ICP备
          公众号                       客服号
客服手机:18368707752
律所座机:0577-56579955
律所地址:温州市雁荡西路100号和乐大楼4-6层